《制度》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了9种情形为列入条件。
《制度》指出
➥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
➥ 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列入条件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