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公示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
《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规定》明确,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九种惩戒措施:
一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是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是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是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是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六种惩戒措施:
一是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是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是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