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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专栏国家联合奖惩文件制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  发布时间: 2021-09-28

3月2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正式发布,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在当天由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守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将积极促进中国外贸继续回稳向好。

《合作备忘录》呈现四个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部署,在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重点管好两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李国介绍,此次发布的《合作备忘录》有四个特点:

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该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该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该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五大类联合惩戒措施

对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合作备忘录》还制定了五大类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比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比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比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五是惩戒参考类措施。比如,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据悉,今年以来,海关对税务、证监会、检验检疫、环保、财政、安监、交通运输等7个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3家高级认证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并将含上述企业在内的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激励惩戒将实现重要领域全覆盖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据了解,早在2016年11月,海关总署会同国家4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连同此次对失信企业发布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有机整体。

对守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还将积极促进中国外贸继续回稳向好。李国表示,为做好对企业的引导管理以及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海关建立了企业认证制度,对相关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个认定类型。其中高级认证企业目前占的数量还不到1%,但他们的进出口额和缴税数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还要多。因此,给高信用企业予更多通关便利,对这部分企业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十分有效,对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努力实现外贸稳定增长,也有积极意义。

“本次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第14个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扩展到进出口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负责人罗艳君介绍,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60多个部门签署了税收征管、工商监管等13个领域的联合惩戒备忘录。

据悉,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团中央、海关总署等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其中,海关进出口领域既有联合激励,又有联合惩戒。

“下一步,我们要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并把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结果反馈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罗艳君表示。


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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