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防系统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结合市民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本细则所指行政相对人是市民防办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用承诺书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查询是指经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三条 市民防办在下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民防办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事项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
市民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事项,接受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时,需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 市民防办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信用承诺书纳入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民防办机关相关处室发现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违约,应记录违约信息、进行处罚并视情况轻重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民防办机关相关处室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