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防工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加强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切实提升行业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结合市民防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行业信用分级管理,是指建立人防工程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对行政相对人在从事人防工程开发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分级,并依据评价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布、成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条 市民防办负责本市人防工程行业企业信用分级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民防办、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按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和从事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程,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情况,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维护管理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的方式归集。
属地民防办或行政审批局录入行政相对人主要基本信息、本单位做出的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的信息和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或 免于行政处罚信息。
非属地民防办或行政审批局表彰奖励的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向属地民防办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录入。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延长至五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5分,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2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2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1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有上述一种情形的,减10分。
(三)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有上述一种情形的,减10分。
(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0分。
(五)拒绝、阻挠执法,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减10分。
(六)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七)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2分。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5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8分小于95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3分小于88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83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部门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三)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十三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入人防行业黑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
(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三)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