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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4号)
专栏国家联合奖惩文件制度
来源: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  发布时间: 2021-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

近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违法违规案件有所增多,少数不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参与签订不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并谋取不正当利益,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以职业介绍为名组织传销和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案件,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社会影响恶劣。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及《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26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二、专项执法行动的对象和内容

执法行动对象: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或登记但实际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

执法行动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含劳务派遣)情况。其中对互联网招聘平台和家政服务中介要进行重点清查,检查其从业资质、内部制度、收费标准、服务台账建立情况和按期提交年度经营报告情况。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情况。集中治理参与签订不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履行审查信息义务、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未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及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用和拒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问题。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人单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情况。对提供或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劳动者从事传销活动、强迫劳动、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及其他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抽调精干执法力量,按照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

(二)落实随机抽查,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本地客观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行动。对有违法记录的单位要实施重点抽查,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对人力资源服务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保障广大劳动者便捷及时维权。要以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为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和求职者依法维权意识。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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