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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
专栏国家联合奖惩文件制度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 2021-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统计、气象、银保监、证监、能源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物流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巩固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增强物流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畅通物流全链条运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解决物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是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实现物流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企业物流成本水平,增强实体经济活力的必然选择;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物流业发展的贡献不仅在于行业企业本身创造的税收、就业等,更在于支撑和促进区域内各相关产业产生更多的税收和就业,有力推动区域经济较快增长。要把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善产业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重要抓手,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关键一招,以物流高质量发展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提升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一)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物流骨干网络的关键节点,选择部分基础条件成熟的承载城市,启动第一批15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培育形成一批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枢纽运营企业,促进区域内和跨区域物流活动组织化、规模化、网络化运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联运转运衔接设施短板建设。发挥政府投资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公铁、铁水、空陆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转运场站和“不落地”装卸设施等的投入力度,提高一体化转运衔接能力和货物快速换装便捷性,破解制约物流整体运作效率提升的瓶颈。推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加强入港铁路专用线等基础设施短板建设,支持铁路专用线进码头,打通公铁水联运衔接“最后一公里”,实现铁路货运场站与港口码头、前方堆场等的无缝衔接。(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城乡消费物流体系。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完善城乡配送网络,鼓励企业在城乡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物流配送网点,加强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和社区配送设施建设,将末端配送设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推进设施共享共用,支持试点城市和企业加快构建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实施“邮政在乡”工程,完善县乡村三级邮政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升级“快递下乡”工程,加快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提升乡镇快递网点覆盖率。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提升农村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2019年力争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面向乡镇(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资源共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工作,鼓励和引导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有效衔接,促进相关部门、大型市场主体的物流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扩大物流相关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为物流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查询提供便利。依托骨干物流信息平台试点单位,探索市场化机制下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利用的新模式,推动建立国家骨干物流信息网络,畅通物流信息链,加强社会物流活动全程监测预警、实时跟踪查询。依托行业协会实施全国百家骨干物流园区“互联互通”工程,促进信息匹配、交易撮合、资源协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央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铁路局、民航局、气象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高质量物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五)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强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利用枢纽聚集的大量物流资源,为制造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物流服务,降低制造企业物流成本,提升区域制造企业竞争力,支撑制造业高质量集群化发展。以深化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和物流降本增效专项行动为突破口,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研究出台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物流企业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实施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服务化转型。增加开行面向大型厂矿、制造业基地等的“点对点”直达货运列车,提高协议制运输比重,扩大大宗物资运量运能互保协议范围,2019年力争达到25亿吨左右。加快发展面向集成电路、生物制药、高端电子消费产品等高附加值制造业的航空货运服务,加大“卡车航班”开行力度,构建高价值商品的快捷物流服务网络。(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负责)

(六)积极推动物流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大重大智能物流技术研发力度,加强物流核心装备设施研发攻关,推动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开展物流智能装备首台(套)示范应用,推动物流装备向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安全化方向发展。研究推广尺寸和类型适宜的内陆集装箱,提高集装箱装载和运送能力。在适宜线路开展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推广铁路重载运输技术装备,提升铁路运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智慧化水平。鼓励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面向加工制造企业的物流大数据、云计算产品,提高数据服务能力,协助制造企业及时感知市场变化,增强制造企业对市场需求的捕捉能力、响应能力和敏捷调整能力。鼓励发展以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资源高度共享为特征的虚拟生产、云制造等现代供应链模式,提升全物流链条的价值创造水平。(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物流对农业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聚焦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加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产地现有常温仓储设施改造或就近新建产后预冷、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开展分拣、包装等流通加工业务。鼓励企业创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经营模式,开展多品种经营和“产销双向合作”,提高淡季期间设施利用率。加强邮政、快递物流与特色农产品产地合作,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全程监控平台,加强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减少“断链”隐患,保障生鲜农产品品质和消费安全。鼓励和引导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拓展社区服务网点,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新模式,改善消费者体验。推动地方全面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九)发展物流新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以网络为依托的货运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大幅提高铁路企业开行班列化货物列车数量。优化铁路班列运行组织方案,推动铁路“门到门”运输全程可追踪,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探索开行国内冷链货运班列和“点对点”铁路冷链运输。发展铁路危化品运输。发展“端到端”的物流模式。鼓励和支持云仓等共享物流模式、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分时配送等先进物流组织方式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发展无人机配送等创新模式。(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商务部、公安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物流智能化改造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物流,加强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货、车(船、飞机)、场等物流要素数字化。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物流软件智慧化水平。支持物流园区和大型仓储设施等应用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的普及应用,实现物流信息采集标准化、处理电子化、交互自动化。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智慧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各地为布局建设和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提供场地等方面的便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民航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总结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统一的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完善多式联运转运、装卸场站等物流设施标准,力争在货物交接、合同运单、信息共享、责任划分、货损理赔等方面实现突破。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货源与公铁水空等运力资源有效匹配,降低车船等载运工具空驶率。依托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开发“一站式”多式联运服务产品,加快实现集装箱多式联运“一单制”。研究在适宜线路开展驮背运输。发展海铁联运班列。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LNG罐箱多式联运。(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负责)

(十二)促进物流供应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物流供应链系统化组织、专业化分工、协同化合作和敏捷化调整的优势,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的供应链企业,提高生产、流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企业综合运行效率效益。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基于核心企业的“链主型”供应链,将上下游小微企业整合嵌入生产经营过程,强化资源系统整合与优化能力;发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平台型”供应链,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发展依托专业化分工的“互补型”供应链,实现资源和渠道的优势互补,提高企业协同发展水平;发展基于区域内分工协作的“区块型”供应链,促进区域内企业高效协同和集聚化发展,提升区域整体竞争优势;发展基于存货控制的“共享型”供应链,打通与整合生产、分销等各环节的库存管理,促进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统仓共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国际物流发展。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现场查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共管,鼓励应用智能化查验设施设备,推动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率,提升通道国际物流便利化水平。加强陆上边境口岸型物流枢纽建设,完善境外沿线物流节点、渠道网络布局。积极推动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大型综合物流基地,促进大型集结中心建设。加大中欧班列组织协调和品牌宣传力度,利用进口博览会等平台引导班列运营公司加强与中亚、欧洲沿线各国的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的对接,针对大型企业打造“量身定做”的班列物流服务产品,促进中欧班列双向均衡运行,提升中欧班列国际物流服务能力与质量。(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绿色物流发展。持续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力度。研究推广清洁能源(LNG)、无轨双源电动货车、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和船舶,加快岸电设施建设,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车用LNG加气站、内河船舶LNG加注站、充电桩布局,在批发市场、快递转运中心、物流园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配送车型。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少限行甚至不限行。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和支持在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以绿色物流为突破口,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绿色供应链,使用绿色包材,推广循环包装,减少过度包装和二次包装,推行实施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邮政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标准化单元化物流设施设备应用。精简货运车型规格数量,严查严处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研究制定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等非标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合理设置过渡期,通过既有政策措施加快淘汰存量非标货运车辆和鼓励应用中置轴厢式货车等标准厢式货运车辆,推动货运车辆市场平稳过渡和转型升级。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结构升级,逐步建立以新能源配送车辆为主体、小型末端配送车辆为补充的配送车辆体系。支持集装箱、托盘、笼车、周转箱等单元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以及托盘服务运营体系建设,推动二手集装箱交易流转。鼓励和支持公共“挂车池”“运力池”“托盘池”等共享模式和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发展。鼓励企业使用智能化托盘等集装单元化技术,研发使用适应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可重复使用的冷藏箱或保冷袋,提升配送效率。鼓励企业使用1200mm×1000mm的标准托盘。加快物流信息、物流设施、物流装备等标准对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

(十六)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原则,简化物流企业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手续,最大程度减少对物流企业业务创新的制约。规范、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手续、压缩审查时间。在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基础上,支持地方在物流领域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精简快递分支机构办理手续,2019年内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时间缩短至法定时限一半以内,全面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加快推动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审验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跨省异地审验。深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铁路货运服务提质增效。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专用线、专用铁路、自备货车、自备机车等铁路运输设备代维护、维修及运用环节相关服务收费。进一步开放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自备车检修、铁路运输两端短驳等市场,允许工程施工、装备制造、社会物流企业等参与并提供相关服务,促进降低铁路物流成本水平。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载运工具共管共用试点,降低企业自备载运工具运用成本。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货物运输由公路向铁路转移。研究推动160公里时速的新型货运列车投入使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图。实施铁路货运增量行动,2019年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达到33.68亿吨。(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降低车辆通行和港口物流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修订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完善货车使用ETC非现金支付等优惠政策。深入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范围。降低水路运输过闸费。进一步清理港口收费,合理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严禁违规收费。(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城市物流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城市物流政策,指导城市提高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合理规划城市货运通道,避免“一刀切”限行。实行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通行管控,有效释放货运通行路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必要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一批公共物流配送中心,通过租赁等方式为服务居民生活的物流企业提供必要经营场所。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装卸、停靠作业设施。指导企业按照新近发布的《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建设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应用大型分拣作业流水线,便利企业经营。在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允许在物流仓储设施内从事再包装等流通加工业务。在货物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的情况下,研究出台允许动检证变更目的地的操作规范,为冷链物流跨区域分拨提供便利。(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

(二十)完善现代物流业统计制度。加快研究建立物流行业统计分类标准。研究完善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对物流统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加快企业样本库扩容提质,加强对物流重点企业运营成本、效率的监测。利用骨干物流平台开展公路物流监测。(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一)健全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对不适应国民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进行修订、转化或废止。深入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和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等工作,加强已发布物流标准在物流领域相关试点示范中的应用,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十二)构建物流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研究编制并适时发布“中国物流发展指数”,从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动力、贡献等方面,对我国物流发展质量水平进行客观、全面、可量化的综合性评价,为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可量化的参考依据。(发展改革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三)健全完善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出台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构建政府层面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信用机构作用,组织建立物流企业信用联盟,鼓励开发针对物流行业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果。(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四)创新用地支持政策。加强城市物流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指导地方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研究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支持政策。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的用途、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自然资源部、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十五)加强投融资支持方式创新。按照“扶优做强”原则,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发起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主动融资渠道,稳定企业融资链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范围内开发基于供应链的金融产品,引导和支持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扎实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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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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