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源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交〔2018〕230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济源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10 月17日
济源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济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济政办〔2016〕101号)、《关于完善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的通知》(济信办〔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局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交通工程基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济源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是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的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榜”(下称红榜)是指在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主体发布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黑榜”(下称黑榜)是指在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主体发布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红黑榜实施范围
第五条 红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获奖项、奖项级别、表彰部门、表彰时间、表彰地点、有效期和公布期限,以及近三年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等。
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不良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和公布期限,以及近三年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红榜包括:
(一)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培育发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民营企业等;
(二)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认定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河南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五)企业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
(六)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榜的其他情形;
(七)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榜且市交通运输局按本细则规定未列入诚信黑榜的信息。
第七条 黑榜包括:
(一)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四)交通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诚信评价不合格的;
(五)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违法用工、违规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为应当列入诚信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红黑榜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了在市主体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宣传外,还享有以下优先权和激励措施:
(一)诚信评价等级达到优秀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列入市级诚信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方面,从高到低依次给予优先安排;
(三)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资格预审中,对于最新年度信用等级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设计从业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在最近连续两个年度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日期所确定时间间隔期内,向资质对应专业类别的招标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时,在满足强制性标准(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前提下,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直接通过资格预审;
(四)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结果作为人员优先招录、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者豁免各类检查;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榜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三)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经营权续期、行政许可等有效关联起来;
(四)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重点加强监管和制约,对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限期禁止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交易;
(五)列入市交通运输行业黑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信用济源、信用交通、和局门户网站通报等形式公开;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红黑榜收集、公开和使用
第十条 企业红黑榜的采集、审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权限,负责本市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红黑榜信息。局属各单位诚信建设红黑榜榜单于每季度结束前两周内报送济源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企业联合奖惩红黑榜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局门户网站信用交通专栏发布交通运输行业联合奖惩红黑榜,发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市信用办发布平台公布当期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的时间,发布信息内容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应当向社会免费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信息在我局网站公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上级文件对企业联合奖惩红黑榜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企业诚信红黑榜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经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删除其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布的联合奖惩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按照《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济信办〔2018〕6号)规定时限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书面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