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促进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公示和共享,全面反映各地方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成效,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
联合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联合惩戒案例是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体现。充分归集和共享联合惩戒案例是运行和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的内在要求,是总结惩戒经验、积累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成效的重要举措。充分归集和共享联合惩戒案例将是当前一个时期完善联合奖惩机制、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手。
二、明确联合惩戒案例归集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等文件要求,明确联合惩戒案例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二)根据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三)根据城市政府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四)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五)未经相关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处罚类信息,不属于联合惩戒案例归集范围。
三、明确联合惩戒案例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被认定为联合惩戒案例。
(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案例。
(二)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经信用修复后退出黑名单的案例。
(三)失信主体以注销、吊销等形式退出黑名单的案例。
(四)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主动开展信用承诺的案例。
(五)失信主体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案例。
(六)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等领域应用黑名单产生成效的案例。
四、加强联合惩戒案例信息共享
(一)明确联合奖惩案例共享归集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省级直属部门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的归集和统计。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各城市联合奖惩案例的归集、统计和考核。
(二)建立月度归集共享机制。每月25日前,由各省及各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本月归集的联合奖惩案例按归集渠道分类统计上报。案例填报格式见附件。
(三)建立季度通报机制。每季度首月对各省及各城市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共享情况进行通报。
(四)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各省及各城市上报的联合惩戒案例数据进行去重校核。逐步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
五、加强联合惩戒案例信息应用
(一)拓展联合奖惩案例大数据分析应用场景。应用大数据技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公司等对联合惩戒案例数据进行分领域、分区域、分阶段的数据分析,不断拓展分析成果应用场景。
(二)推动央地数据共享应用。推动地方层面联合奖惩子系统将名单数据推送并嵌入政务大厅系统、政务办事系统中加以应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汇总的联合惩戒案例推送相关部委共享应用。
(三)加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应用。提高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在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至8%。丰富各城市间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工作的沟通交流,适时举办专项培训班,提升城市工作水平。
(四)扩大联合惩戒案例宣传推广成效。充分依托微信、微博、信用门户网站、“中国信用”杂志等载体,宣传推广联合惩戒案例内容,挖掘新闻热点,增加宣传频次,提升宣传水平。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推进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城市联合惩戒案例归集的督促、指导与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联系人:满 岩,01068140708
王翊亮,0106850228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