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户外广告登记已取消,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广告业信用机制,保护扩大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程序。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做出处理。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