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漯政办 [2017] 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民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落实源头监管、生产过程监管、例行监测等管理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还不容乐观,农业投入品如化肥、农药等不合理使用导致的农业生态环境退化,基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等不健全带来的群众消费安全隐患,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造成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全面监管难,以及薄弱的监管力量和技术力量,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严格监管执法两手抓、“严”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全程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监管任务
(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强机构,监管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和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基本目标,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体系,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同时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配备监管人员,切实强化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市各行政村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要加快市、县、乡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加快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严格管理制度,早日建成投用,积极推进“双认证”(计量认证、资质认可)工作。乡级建立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三是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量。要不断完善执法检查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配备执法装备,建立一支运行有力的农业执法队伍,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经费正常化。加强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突出问题。
(二)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畜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尽早与省级平台对接,可率先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畜牧部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畜牧部门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藏、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三)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要求,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加快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各县区要积极行动,认真准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2018年将舞阳县、临颍县建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到2019年,争取将舞阳县、临颍县建成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源汇区、召陵区、郾城区建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
(四)切实抓好源头治理。依法依规划定食用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及时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降低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加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深入推进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等制度。
(五)全面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菜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引导其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严格农产品产出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安全检测制度, 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格查禁和处置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生产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农产品收储运主体和设备设施备案登记制度,推动落实农产品收储运环节的自查自检、交货查验、档案记录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关键时节或重大节会活动期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查找薄弱环节。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始终采取高压严打态势,从生产、运输、储藏、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入手,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畜禽屠宰行业监管
(一)深化畜禽屠宰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尽快构建行政管理高效、执法监督有力、技术支撑科学的畜禽屠宰监管体制,形成从养殖到屠宰的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生猪代宰行为和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转型升级。研究制定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家禽屠宰管理制度。
(二)加强畜禽屠宰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行“双随机”检查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履行主体责任报告制度、“黑名单”制度和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生猪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档案,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生猪进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生猪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指导企业安全生产。
(三)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大力培育壮大屠宰龙头企业,加快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指导推动中型屠宰企业规范化改造。积极稳妥推进小型屠宰场点升级改造或退出屠宰行业,逐步减少代宰企业数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农业和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和重大行动的牵头组织工作。市直各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风险评估、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投入品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质量安全县创建力度,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追溯等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环节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农业、畜牧部门要把好产地准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严格“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引导、督促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投入品使用、包装标示、产品自检、质量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严把质量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普法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引导健康安全消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