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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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李志明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民终1835号 |
立案时间 | 2022-01-12 | 案号 | (2022)晋1024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郭秀彦赔偿原告韩庆杰各项损失96972.94元;二、被告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庆杰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