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年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郭秀彦赔偿原告韩庆杰各项损失96972.94元;二、被告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庆杰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性别 | |
企业名称 | 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 |
案号 | (2022)晋1024执119号 |
未履行部分 | 暂无 |
地域名称 | 山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民终1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24748585651J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明 |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法人身份证号码 | 142601197208252000 |
立案时间 | 2022-01-12 |
已履行部分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