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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年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郭秀彦赔偿原告韩庆杰各项损失96972.94元;二、被告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庆杰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未履行
执行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性别
企业名称 洪洞县津洋运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22)晋1024执119号
未履行部分 暂无
地域名称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民终1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洞县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24748585651J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 2022-03-03
法人身份证号码 142601197208252000
立案时间 2022-01-12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