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法集资犯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烟台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决策部署,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惩处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
2018年至今,烟台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6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件,集资诈骗案件6件。
从近几年审判情况来看,当前烟台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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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例如,烟台中院审理的上钰财富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达三千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亿余元。
二 、非法集资作案手段隐蔽性强,手法复杂多样,多是以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高额返利、产权投资、股权分配等方式吸引被害人。例如,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助“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 、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通过国家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进行虚假宣传,挂靠国家相关热点时事政策,吸引被害人眼球,欺骗性强,不易被识破。
四 、案件处理难度大,核实案件证据工作量大,尤其是涉案财产认定以及后续财产处理上较为复杂,实践中影响司法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当前,烟台市非法集资类犯罪多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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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居民投资需求增加,但投资渠道狭窄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需求越来越旺,但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票、房产、期货等理财项目相对门槛较高、专业性强、风险较大,这种情况客观上为“高利息、低风险”作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02 社会公众法制观念不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不足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通常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合法”的幌子,许多群众经济、法律方面的相应知识缺乏,辨别能力差,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没有从思想上真正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的认识,进而上当受骗。
03 获取“暴利”和“从众”心理导致参与非法集资
许多参与集资者心存侥幸,发财心切,在犯罪分子“高回报”的幌子面前,丧失理性投资和风险意识,甘愿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友之间口口相传,相互盲目跟从,导致参与投资,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04 防范预警和监管打击的难度较大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隐蔽性,不到东窗事发,受害人报案,往往很难发现犯罪线索,相关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和有效打击的难度很大。
针对烟台市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结合法院自身职责,在今后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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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
严格适用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注重追赃和财产刑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合法、高效处置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02 强化司法宣传,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通过组织旁听、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微信平台以案说法、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从中汲取教训,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避免损失发生。
03 发挥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作用,增强办案效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烟台市两级法院将结合实际,在依法加大审判力度和强化司法宣传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与有关部门做好情况沟通,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