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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用已写入16部法律
专栏诚信大家谈
来源:信用中国(山西洪洞)  |  发布时间: 2021-09-28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人就信用监管机制回答了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信用立法的开展,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已有《广告法》《外商投资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等16部法律中写入了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嵌入信用有关核心条款,为今后集成上升为信用基本法做好准备,已有《广告法》《外商投资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等16部法律中写入了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    从地方层面来看,由于信用建设存在地域不平衡性,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立法,有利于探索解决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重要参考与实践经验。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以及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城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下一步,我国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在哪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保障政策落地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今年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提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这些都表明,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撒胡椒面”“平均用力”的传统监管难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极为迫切。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公正监管必须落实到位,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对信用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的重要文件,既有全局性、战略性布局,也有具体详实的落实举措,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注入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动力。    三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提高诚信水平,营造人人讲诚信、守承诺的社会氛围,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传播较少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指导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在强调深入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的同时,提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内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理念新、方式新、手段新、机制新    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在哪里?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传统监管相比,新型信用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出“四个新”:    一是监管理念新,要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与传统的断续式监管模式不同,信用监管是贯穿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强调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二是监管方式新,要求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了监管效能,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监管手段新,要求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信用评价为依据实施精准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信用监管更加强调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为监管部门开展精准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信用监管也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各类信用评价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刻画,为监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四是监管机制新,要求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与传统监管各自为战的模式不同,信用监管强化了地区间、部门间协同监管,包括信用监管机制协同、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协同。同时也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是精准的信用评价,这方面进展如何?相关负责人指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即时的、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今年以来,我们已完成涉天然气、涉煤炭、道路客运等重点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金融机构参考应用。同时将评价结果按区域通报至所有省区市,对受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近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又组织相关机构完成了第一期3300万余家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为全面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方面的有效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实施推广。同时我们也鼓励部门和地方在更多领域探索创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为全面推广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在加强信用立法方面有何考虑?相关负责人指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总的来看,当前加快信用立法,使信用制度建设有实质性的法律支持已有了一些现实基础。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嵌入信用有关核心条款,为今后集成上升为信用基本法做好准备,已有《广告法》《外商投资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等16部法律中写入了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从地方层面来看。由于信用建设存在地域不平衡性,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立法,有利于探索解决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重要参考与实践经验。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以及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城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指导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强、含金量高的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推进落实,保障政策落地?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三个方面推进信用监管落地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信用监管各项政策举措。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 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信用监管的推进合力。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是做好宣传解读。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接下来,我们还将通过举办政策知识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等方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不断营造信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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