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洪洞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52号地块使用权合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经县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洪洞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5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HDGP-2015-006)。地块位置在洪洞县大槐树镇常青村,面积29772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特此公告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