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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专栏国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中国  |  发布时间: 2021-09-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6350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

  国家能源局

  2016128

附件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能源行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能源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能源领域“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布局,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共建,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强化应用,公正透明、准确规范”的原则,实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20年,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完成并良好运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合力,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基本形成,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能源行业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满足能源行业发展要求的信用体系,以信用建设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二、重点领域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安全生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节能环保领域、交易领域、统计领域、企业管理领域为重点领域,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等。

(一)安全生产领域

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能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对于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迟报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加大曝光和惩戒力度。健全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程建设领域

围绕能源行业工程项目各关键环节,建立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把出租、借用许可证承接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承揽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三)节能环保领域

加强能源行业节能环保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积极参与节能环保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将能源企业的节能环保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能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浪费能源等失信行为加大曝光和惩戒力度。

(四)交易领域

指导能源企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求企业在合同履行、公平交易、价格管理等方面加强诚信自律。加大对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市场交易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交易和公平竞争。

(五)统计领域

围绕能源行业统计数据报送、数据质量、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将市场主体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报送和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统计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和曝光,将统计信用记录与政府补贴、招投标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六)企业管理领域

开展能源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鼓励和指导能源企业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信用立法的安排部署,在能源法律法规立改时体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

3.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4.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5.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6.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三)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

7.建设“信用能源”网站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信用门户网站,强化网站内容建设与功能拓展,客观公正披露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提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打造能源行业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无缝衔接。

8.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编制能源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信息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9.加强信用信息使用

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务合作、经济往来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10.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及操作细则。

11.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认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12.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出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对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13.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

14.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15.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适时适当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16.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17.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18.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19.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0.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1.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导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22.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23.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24.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25.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26.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四、实施进度

(一)2016-2018年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联合奖惩相关办法,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

2.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

3.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实现信用信息、“红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等的公示和查询。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落实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4.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和细则,培育和引进信用评价机构,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5.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依据信用分类等级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主体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6.指导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要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7.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组织诚信宣传活动,建立信用专业人才队伍。

(二)2019-2020年重点工作

1.巩固提升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成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新形势和要求,及时调整工作进度。

2.建设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3.依法依规向社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4.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5.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机制。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具体分工、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行。各行业组织加强会员自律,配合政府做好评价建设等工作。定期收集工作进展信息,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三)加大人才、资金支持

加大对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才和资金支持,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能源”网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需求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做到有岗、有责、有人、有手段。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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