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福建省莆田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30多个部门惩戒失信企业和个人,营造诚信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此外,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也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意见》指出,各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需要工商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事项,应同时通过书面发函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违法性质、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等方式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信用中国|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