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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溢康健大药房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罚字[20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洞县溢康健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24MAOKJD389J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董慧玲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大幅提高销售商品售价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3M牌KN90口罩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01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02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10 处罚机关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613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61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