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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蓝天朝阳东街药店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罚字[2020]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省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蓝天朝阳东街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24MAOK8HTW1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席燕燕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大幅提高销售商品售价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3M牌9502口罩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238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476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20 处罚机关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613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61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