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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财罚决字﹝2024﹞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40X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梁爱军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在“洪洞县住建局购置防汛物资设备项目”中(项目编号:1410242023ACS00004)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9 处罚有效期 2024-10-29
公示截止期 2025-10-29 处罚机关 洪洞县财政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346F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财政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346F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作为采购人,在“洪洞县住建局购置防汛物资设备项目”中(项目编号:1410242023ACS00004)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