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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4〕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7045071X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峰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违法事实 1、2-1072巷2道防尘网之间有1根顶锚索失效;2、2-107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端头支护段关门柱距帮部间距较大;3、3-101进风顺槽200米隔爆水棚内有部分隔爆水袋水量不足;4、3-101回风顺槽末端排水管路未与水泵进行连接。 罚款金额(万元) 4.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31 处罚有效期 2024-02-15
公示截止期 2027-01-31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二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的从重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适用说明的规定
处罚内容 1、2-1072巷2道防尘网之间有1根顶锚索失效;2、2-107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端头支护段关门柱距帮部间距较大;3、3-101进风顺槽200米隔爆水棚内有部分隔爆水袋水量不足;4、3-101回风顺槽末端排水管路未与水泵进行连接。以上事实违反了第1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4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适用说明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第1条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第2条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第3、4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