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3〕1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58870367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金良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
违法事实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11001工作面逻辑报警;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缺少监控系统自检模拟图;3、矿井2023年11月21日二水平避难硐室1轨道侧甲烷传感器调校期间,误差超过说明书要求的0.1%,未及时更换传感器;4、2023年12月1日矿井未检查11003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线缆的运行情况;5、运输管理规定中皮带保护装置校验试验规定中缺少撕裂保护相关内容;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制度中缺少防脱绳保护相关内容,且现场试验记录中也无相关内容;6、地面空压机供电电缆未按规定进行绝缘摇测试验;7、储气罐安装后未进行水压试验;8、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二水平回风联巷中18#挡风墙采用风筒布为封闭材料;9、2023年5月至7月,11001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未对综掘机进行每班检查;10、矿井的监控制度中缺少一氧化碳、粉尘、风速等传感器管理制度;11、11001工作面施工图上要求11001胶带进风顺槽和轨道回风顺槽均施工临时避难硐室,现场实际未施工;12、2023年12月5日八点班检查时,11001轨道回风顺槽内防火墙与巷道帮部存在缝隙,防火墙未进项掏槽;13、二水平回风联巷1号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中,2023年2月19日至3月4日,观测间隔为12天,与《矿井顶板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观测周期7天要求不符;14、2023年12月5日八点班检查时,11001轨道回风顺槽中安装的2#、8#顶板离层仪托盘未紧贴岩面,离层仪失效;第10#锚杆测力仪数据传输线缺失,测力仪失效;15、二水平医疗硐室开口处顶板未使用临时支护,空顶长度700mm;16、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主斜井缺少避灾路线标识;17、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一水平行人绕道岔口未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18、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把水仓和变电所归为准入区域;19、二水平轨道下山及二水平胶带下山下部未建测风站;20、井下中央变电所穿墙电缆内侧缺少电缆指向牌;21、11003进风顺槽动力电缆与监测、通信电缆混挂,间距小于100mm;2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缺少涌水量构成分析内容;23、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中没有掘进工作面接替及防治水规划;24、矿井2023年年度防治水计划中,11003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水害分析、防治及探放水计划只有K2灰岩含水层,而没有老空水;25、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查明了井田内废弃老窑开采和积水情况,未查明井田外(南部)200m范围内废弃老窑开采和积水情况;26、矿井充水性图上未填绘矿井南部相邻的废弃老窑采掘范围、积水情况;27、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上缺少主要井巷、水文地质孔、观测孔及其参数和观测资料;28、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对11001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测试期间,在11001工作面上安全口处不能听到应急指令;29、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11001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道顶板约1000mm;30、编号18010980储气罐安全阀工作压力为0.8MPa,整定压力应小于0.88MPa,实际为1.0MPa;31、2023年矿《地质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编制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32、2023年11月22日7:13至7:40二水平一采区大巷平均风速7.33m/s;33、《11001采煤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作业规程》贯彻46人,考试43人;34、二水平回风联络巷缺少防尘管路。 罚款金额(万元) 36.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2 处罚有效期 2024-01-06
公示截止期 2026-12-22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的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处罚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11001工作面逻辑报警;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缺少监控系统自检模拟图;3、矿井2023年11月21日二水平避难硐室1轨道侧甲烷传感器调校期间,误差超过说明书要求的0.1%,未及时更换传感器;4、2023年12月1日矿井未检查11003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线缆的运行情况;5、运输管理规定中皮带保护装置校验试验规定中缺少撕裂保护相关内容;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制度中缺少防脱绳保护相关内容,且现场试验记录中也无相关内容;6、地面空压机供电电缆未按规定进行绝缘摇测试验;7、储气罐安装后未进行水压试验;8、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二水平回风联巷中18#挡风墙采用风筒布为封闭材料;9、2023年5月至7月,11001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未对综掘机进行每班检查;10、矿井的监控制度中缺少一氧化碳、粉尘、风速等传感器管理制度;11、11001工作面施工图上要求11001胶带进风顺槽和轨道回风顺槽均施工临时避难硐室,现场实际未施工;12、2023年12月5日八点班检查时,11001轨道回风顺槽内防火墙与巷道帮部存在缝隙,防火墙未进项掏槽;13、二水平回风联巷1号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中,2023年2月19日至3月4日,观测间隔为12天,与《矿井顶板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观测周期7天要求不符;14、2023年12月5日八点班检查时,11001轨道回风顺槽中安装的2#、8#顶板离层仪托盘未紧贴岩面,离层仪失效;第10#锚杆测力仪数据传输线缺失,测力仪失效;15、二水平医疗硐室开口处顶板未使用临时支护,空顶长度700mm;16、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主斜井缺少避灾路线标识;17、12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矿井一水平行人绕道岔口未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18、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把水仓和变电所归为准入区域;19、二水平轨道下山及二水平胶带下山下部未建测风站;20、井下中央变电所穿墙电缆内侧缺少电缆指向牌;21、11003进风顺槽动力电缆与监测、通信电缆混挂,间距小于100mm;2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缺少涌水量构成分析内容;23、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中没有掘进工作面接替及防治水规划;24、矿井2023年年度防治水计划中,11003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水害分析、防治及探放水计划只有K2灰岩含水层,而没有老空水;25、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查明了井田内废弃老窑开采和积水情况,未查明井田外(南部)200m范围内废弃老窑开采和积水情况;26、矿井充水性图上未填绘矿井南部相邻的废弃老窑采掘范围、积水情况;27、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上缺少主要井巷、水文地质孔、观测孔及其参数和观测资料;28、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对11001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测试期间,在11001工作面上安全口处不能听到应急指令;29、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11001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道顶板约1000mm;30、编号18010980储气罐安全阀工作压力为0.8MPa,整定压力应小于0.88MPa,实际为1.0MPa;31、2023年矿《地质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编制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32、2023年11月22日7:13至7:40二水平一采区大巷平均风速7.33m/s;33、《11001采煤工作面胶带进风顺槽作业规程》贯彻46人,考试43人;34、二水平回风联络巷缺少防尘管路。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的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处罚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第1、2、3条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第4、5、6、7条处人民币伍万万元(¥50000.00),第28、29、30条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2、第8、9、10、11、12条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3、第13、14、15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第16、17、18、19、20、21条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第22、23、24、25、26、27条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5、第31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6、第32条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7、第33条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8、第34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决定对你单位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00)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