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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3〕1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58870359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霍海刚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违法事实 1、30203运输顺槽风桥处墙体开裂;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未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缺少涌水量构成分析内容;3、11月29日八点班现场检查时,30203综采工作面8#架压力表表显压力为“0MPa”、153#架压力表表显压力为“10MPa”,违反作业规程中规定的24MPa;19#、20#支架缺少护帮板;4、11月29日八点班现场检查时,30203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未封堵,与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不符;下隅角采空区侧部分锚盘没有按照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进行拆卸,悬顶长度5米;5、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工作面回采期间要对地表采空区域进行监测,矿井通风部门未建立相关监测记录;6、2023年10月份,矿井未按照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召开日分析会议;7、矿井2023年11月17日3020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发生超限报警,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未分析超限原因,未制定防范措施;8、矿井远方漏电试验措施中要求安监员和瓦检员参加学习,但学习贯彻记录无安监员和瓦检员学习签名;9、硫化氢测定器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4月18日;10、矿井11月26日至29日瓦斯日报表缺矿长及总工签字;11、矿井缺少主要含水层钻孔水位观测成果台账;12、矿井2023年11月22日对总回风甲烷传感器调校不规范,稳定持续时间不足90s;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设置逻辑报警;14、2023年11月22日总回风甲烷传感器调校期间,误差超过说明书要求的0.1%以下,未及时更换传感器、15、30202运输顺槽回风联络巷至二采区回风边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敷设除尘供水管路。 罚款金额(万元) 28.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2 处罚有效期 2023-12-27
公示截止期 2026-12-12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的适用从重、一般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1、30203运输顺槽风桥处墙体开裂;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未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缺少涌水量构成分析内容;3、11月29日八点班现场检查时,30203综采工作面8#架压力表表显压力为“0MPa”、153#架压力表表显压力为“10MPa”,违反作业规程中规定的24MPa;19#、20#支架缺少护帮板;4、11月29日八点班现场检查时,30203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未封堵,与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不符;下隅角采空区侧部分锚盘没有按照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进行拆卸,悬顶长度5米;5、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工作面回采期间要对地表采空区域进行监测,矿井通风部门未建立相关监测记录;6、2023年10月份,矿井未按照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召开日分析会议;7、矿井2023年11月17日3020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发生超限报警,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未分析超限原因,未制定防范措施;8、矿井远方漏电试验措施中要求安监员和瓦检员参加学习,但学习贯彻记录无安监员和瓦检员学习签名;9、硫化氢测定器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4月18日;10、矿井11月26日至29日瓦斯日报表缺矿长及总工签字;11、矿井缺少主要含水层钻孔水位观测成果台账;12、矿井2023年11月22日对总回风甲烷传感器调校不规范,稳定持续时间不足90s;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设置逻辑报警;14、2023年11月22日总回风甲烷传感器调校期间,误差超过说明书要求的0.1%以下,未及时更换传感器、15、30202运输顺槽回风联络巷至二采区回风边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敷设除尘供水管路。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知的适用从重、一般处罚的情形、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00)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