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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4〕1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军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142************630 违法行为类型 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1、井底车场信号硐室和机电液压硐室采用扩散式通风,硐室入口宽度小于1.5m;2、2024年矿井年度采掘生产能力核定不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急【2021】30号文件)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7 处罚有效期 2024-08-01
公示截止期 2027-07-17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的规定
处罚内容 1、井底车场信号硐室和机电液压硐室采用扩散式通风,硐室入口宽度小于1.5m;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本人处伍仟元(¥5000.00)罚款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2024年矿井年度采掘生产能力核定不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急【2021】30号文件)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本人处伍仟元(¥5000.00)罚款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第1、2条决定对你本人合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