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4〕0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58870367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金良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安全设备安装类违法;安全设备维护类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1、二水平胶带下山巷胶带运输机主驱动滚筒温度传感器装置处于悬空状态,现场测试不具备温度监测及超温洒水功能,温度监测装置失效。2、采区变电所温度传感器现场吊挂距顶大于300mm。3、11001运输顺槽临时避难硐室口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现场贴帮吊挂。4、11001综采工作面的压风自救装置漏风。5、矿井未对重大危险源(水文地质)登记建档。 罚款金额(万元) 90.7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2 处罚有效期 2024-07-27
公示截止期 2027-07-12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阶次
处罚内容 1、二水平胶带下山巷胶带运输机主驱动滚筒温度传感器装置处于悬空状态,现场测试不具备温度监测及超温洒水功能,温度监测装置失效。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捌拾肆万元(¥8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采区变电所温度传感器现场吊挂距顶大于300mm。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3、11001运输顺槽临时避难硐室口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现场贴帮吊挂。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3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4、11001综采工作面的压风自救装置漏风。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5、矿井未对重大危险源(水文地质)登记建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玖拾万柒仟元(¥90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已签收,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