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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4〕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330499158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红义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设备安装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安全设备维护类违法;安全设备检测类违法。
违法事实 1、35号便携式瓦检仪未按规定进行调校(调校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2、1-1082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探头未定期检测(检测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3、1-1062巷5#顶板离层仪损坏失效。4、注氮硐室电动球阀装置自2023年12月份安装至今,未挂牌管理,未进行维护。未进行防爆检查。 罚款金额(万元) 9.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4 处罚有效期 2024-06-19
公示截止期 2027-06-04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阶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
处罚内容 1、35号便携式瓦检仪未按规定进行调校(调校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1-1082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探头未定期检测(检测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3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1-1062巷5#顶板离层仪损坏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4、注氮硐室电动球阀装置自2023年12月份安装至今,未挂牌管理,未进行维护。未进行防爆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合并处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