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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洪〕煤安罚〔2024〕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7045071X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峰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设备安装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安全设备维护类违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违法事实 1、3-101工作面更换溜槽期间,护帮扳未紧贴煤壁。2、总回风风速传感器设置报警值15m/s报警,现场检查时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9.04m/s出现声光报警。3、回风斜井安全出口风门联锁装置损坏,起不到联锁作用。4、3-1052巷610m处多处锚杆被摩擦损坏。5、3-1012巷轨道道头缺少一道末端阻车器。6、3-101工作面94#、96#支架初撑力不达标(不足24Mpa)。7、3-101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未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罚款金额(万元) 9.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4 处罚有效期 2024-06-19
公示截止期 2027-06-04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
处罚内容 1、3-101工作面更换溜槽期间,护帮扳未紧贴煤壁。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总回风风速传感器设置报警值15m/s报警,现场检查时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9.04m/s出现声光报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回风斜井安全出口风门联锁装置损坏,起不到联锁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4、3-1052巷610m处多处锚杆被摩擦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5、3-1012巷轨道道头缺少一道末端阻车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6、3-101工作面94#、96#支架初撑力不达标(不足24Mp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7、3-101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未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合并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9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