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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吉永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应急罚〔2023〕稽查-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洞县吉永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24558730539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孔刚刚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采石场开采类违法、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5日,4.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存在检查人、整改责任人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6.2022年未进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8.采场内安全警示标志、平台标志牌不全;10.局部工作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11.采场运输道路坡度大,未设置挡车墙。。 罚款金额(万元) 3.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03 处罚有效期 2023-03-18
公示截止期 2026-03-03 处罚机关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6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 2023年2月15日,4.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存在检查人、整改责任人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6.2022年未进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8.采场内安全警示标志、平台标志牌不全;10.局部工作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11.采场运输道路坡度大,未设置挡车墙。。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